1.2019年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2.隔油池和隔油器有什么区别,隔油器怎么使用

3.公司食堂,饭店厨房必须要装隔油池吗

4.餐饮污水乱排放找什么部门投诉

海南餐饮废水隔油价格_海南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隔油池也被称为隔油器,它的主要用途是将餐饮行业排放废水中油脂杂物和水水分离开来的一种设备。

一、隔油器的分类

隔油器按材质可分为:不锈钢隔油器、碳钢防腐隔油器、碳钢喷塑隔油器、玻璃钢隔油器等。

按安装方式又可以分为:地上式隔油器、地埋式隔油器、吊装式隔油器。

按进水方式可分为:明沟式隔油器、管道式隔油器等等。

按有无动力可分为:普通隔油器、自动隔油器、自动刮汕隔油器等。

按格栅可分为:机械格栅隔油器、普通格栅隔油器、

二、主要原理

油类物质的密度一般都比水小,按在水中的存在状态可将其分为 可浮油、分散油、乳化油和溶解油,其中可浮油和分散油粒径较大,可以依靠油水比重差从水中分离。废水从池的一端流入,以较小的流速流经池体,在流动过程中,密度小于水的油粒上升至水面,水从池的另一端流出。在池体上部设置集油管,收集浮油并将其导出池外。乳化油不能直接静沉去除,需先破乳,将其转化为可浮油才能去除。溶解油在水中呈溶解状态,不能用隔油池去除

三、隔油池的建造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集体食堂生活污水排放时需达到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因此餐饮污水的处理相当重要,根据政策要求,处理方法的确定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排放的废水量及浓度有关。废水排放量越大、浓度越高,要求处理级别越高。

(1) 停留时间T,一般采用1.5-2h;

(2) 水平流速v,一般采用2-5mm/s;

(3) 隔油池每格宽度B采用2m,2.5m,3m,4.5m,6m。当采用人工清除浮油时,每格宽≤3m。国内各大炼厂一般采用4.5m,且已有定型设计。

2019年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安装隔油池不是硬性要求,但是为了餐厅的环境,为了环保,是可以安装隔油池的

餐饮业每天都有很多的油污水会排入下水道,这样加速了下水道的堵塞,堵塞处理的不及时,还会让油污水排到街上,这样是非常不环保的。

像一些大型的食堂、饭店,每天可以排放大量含油污水。这样的排放将对水资源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我们的水资源,规定餐饮业安装餐饮隔油设备。

许多餐馆里有很多含油污水,每天排放到餐厅管道中的含油污水的质量很高,因此对水质的污染非常大。排水管也是一种伤害,因此现在出现了餐饮用隔油器设备,该设备可以很好地分开。经过处理的含油污水排放后,不会对我们的水资源造成任何损害。

例如:AGY-Q型隔油池是含油废水通过进水管流入隔油器箱体内,安装在隔油器进水口的机械格栅滤去粗、大颗粒及残渣,残渣定期排入集渣桶进行回收;废水经折流板装置折流后,进入聚油装置,同时微气泡发生器产生大量的微小气泡,由于表面张力作用,油脂黏附在微小气泡上,通过聚结元组连续碰撞,油粒由小变大,由此加速运动,使不同比重的油和水实现分流和分层,浮油浮至水面;浮油由刮油装置刮至集油槽,由集油管流入油桶中进行回收。经除油处理后的废水进入集水槽,由排水管排出。隔油器密封采取全密封运行,在隔油器上设有通气管,与建筑内通气管道相连,将废水臭味排出室外;设有放空管便于设备检修。在隔油器进、出水管之间设有超越管以供设备维修时排水用。

安装AGY-Q型隔油池是可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15mg/L),完全能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如何挑选油水分离呢?

第一、各位顾客切记要购买正规厂家所出产的油水别离器。要知道现在市面上推出的这类设备,价格从几百到几千都有。价格差异的巨大,导致了油水别离器的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个时分只要挑选正规出产厂家出售的产品,才干更好的保证质量、功用以及运用年限。除此之外,正规商家供给的油水别离器还供给必定的售后修理和保养,为各位商户处理更多后顾之虑。

第二、要看设备包括有几大功用,首先是固液分离、主动清洗、恒温加热主、主动收油、主动排水、主动提高、水泵运转,只要功用完全的设备,油水别离作用才能更好。

第三、材质一定要选304不锈钢板材,304相对来说耐用很多,201的材质一般用个半年 一年就会生锈,有些不良商家就会在材质上面动手脚,油水分离设备太薄的话很容易磕坏碰坏,维修起来也比较麻烦,所以选材一定要让厂家做304不锈钢的,贵点都没事。

针对油水分离器的选购,除了留意以上相关选购要素外,就应该多多重视产品的性价比了。要知道任何顾客在选购设备的时候,价格都是决定要素。

当然我们要买的实惠的油水分离器,要买效果好的油水分离器。

隔油池和隔油器有什么区别,隔油器怎么使用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定向收运)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原则,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的制定予以指导。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第十二条(定向处置)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其中,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指导价确定。

 第十三条(合同备案)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产生单位的申报)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油水分离器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的要求。

 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条(收运联单)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收运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

 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

 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处置的禁止性要求)

 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未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相关许可监管)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餐饮服务许可证、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审核内容之一。

 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擅自收运、处置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案件移送)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将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核;

 (三)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油的处理)

 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本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食堂,饭店厨房必须要装隔油池吗

隔油池和隔油器的区别:

隔油池是一种建筑结构,隔油效果不错,但是占地面积偏大,而隔油器,就是将餐饮含油废水中的杂质、油、水分离的一种专用设备。如果是处理含有污水量特别大的情况下,使用隔油池效果会更好,但是如果是污水量较小的情况下,隔油器的安装则是更加便捷,更加方便的。

隔油器的使用方法可以参照它的工作原理:

含油废水通过进水管流入隔油器箱体内,安装在隔油器进水口的机械格栅滤去粗、大颗粒及残渣,残渣定期排入集渣桶进行回收;废水经折流板装置折流后,进入聚油装置,同时微气泡发生器产生大量的微小气泡,由于表面张力作用,油脂黏附在微小气泡上,通过聚结元组连续碰撞,油粒由小变大,由此加速运动,使不同比重的油和水实现分流和分层,浮油浮至水面;浮油由刮油装置刮至集油槽,由集油管流入油桶中进行回收。经除油处理后的废水进入集水槽,由排水管排出。隔油器密封采取全密封运行,在隔油器上设有通气管,与建筑内通气管道相连,将废水臭味排出室外;设有放空管便于设备检修。在隔油器进、出水管之间设有超越管以供设备维修时排水用。

餐饮污水乱排放找什么部门投诉

你好,公司食堂、饭店的厨房必须安装隔油池

像一些大型的食堂、饭店,每天可以排放大量含油污水。这样的排放将对水资源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我们的水资源,因此规定餐饮业必须安装餐饮隔油设备。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餐馆里有很多含油污水。每天排放到餐厅管道中的含油污水的质量很高,因此对水质的污染非常大。排水管也是一种伤害,因此现在出现了餐饮用隔油器设备,该设备可以很好地分开。经过处理的含油污水排放后,不会对我们的水资源造成任何损害。

例如:AGY-Q型隔油池是含油废水通过进水管流入隔油器箱体内,安装在隔油器进水口的机械格栅滤去粗、大颗粒及残渣,残渣定期排入集渣桶进行回收;废水经折流板装置折流后,进入聚油装置,同时微气泡发生器产生大量的微小气泡,由于表面张力作用,油脂黏附在微小气泡上,通过聚结元组连续碰撞,油粒由小变大,由此加速运动,使不同比重的油和水实现分流和分层,浮油浮至水面;浮油由刮油装置刮至集油槽,由集油管流入油桶中进行回收。经除油处理后的废水进入集水槽,由排水管排出。隔油器密封采取全密封运行,在隔油器上设有通气管,与建筑内通气管道相连,将废水臭味排出室外;设有放空管便于设备检修。在隔油器进、出水管之间设有超越管以供设备维修时排水用。

安装AGY-Q型隔油池是可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15mg/L),完全能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法律分析: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条 餐饮业水污染物排放须知如下:

1.排污者每月的污染当量数=吨水污染当量数×核定的排水量;

2.排污者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核定;

3.综合性经营单位,按经营类别计征,无法区分各经营类别排水量的,按其中排污量最高的类别核定;

4.排污者所属类别由环保部门按排污特征核定;

5.餐饮业排污者具备下列条件(1)或(2)的,其排污量按80%核定,具备条件(3)的,其排污量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正常进行油水分离及收集或者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按90%核定;同时具备条件(1)和(2)规定的,排污量按60%核定,同时具备条件(1)和(3)规定的,排污量按70%核定:

(1)配备国家环保产业营单位承包式处置的;

(2)泔水废渣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置的;

(3)泔水废渣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治理的。

6.排放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小型工业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不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按第二类执行。

7.营业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排污者,不论其排水量大小,其排污量固定按每月50个污染当量数核定,不执行本公告的其它规定。

8.排污者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具有规范化排污口,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其污染物排污量可按实测计算。

餐饮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排放。餐饮店要安装有效的油水分离器等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