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控失败的国有企业有哪个

2.借款管理的借款种类

国内最新油价表_中国最新油价报表

高速公路收费,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修订稿的出台,更是再度引发舆论反弹。当然,这一消息,配合了国企改革的大趋势,对各省打造千亿上市公司,是一剂强心剂,也给各省交通厅直属单位交投集团下属的养护集团吃了定心丸。

对此,作为消费者,在缴纳了多年高昂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之后,是否有基本的知情权呢?

高速公路何以亏损

高速公路何以巨额亏损,这恐怕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官方的说法是,伴随高速公路里程的迅猛增长,是债务的迅猛增长以及高速公路的连年亏损。2014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以下简称《统计公报》),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为61449.0亿元(不含已取消收费公路),其中资本金投入为18797.0亿元,占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的31.6%;债务性资金投入为42652.0亿元,占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的69.4%。但这么多的投资却并未得到良好回报,《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度,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为负1571.1亿元,即收支缺口为1571.1亿。这并不是第一次出现高速公路亏损:2013年度,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为负661亿元,即整体亏损661亿元。今年亏损额度是去年的2.37倍。

巨额亏损从何而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认为,原因包括正常还债阶段还本付息支出增长,以及债务规模的不断增加。而债务规模大,则与收费公路资金需求巨大及“贷款修路”的资金筹集方式密不可分。加之公路建设速度加快,积累了高额债务。

然而,仅仅是债务规模巨大,无法说明亏损的真正的来源。《统计公报》中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16.26万公里,按属性划分,政府还贷公路10.40万公里,经营性公路5.85万公里,分别占全国收费公路里程的64.0%和36.0%。根据解释,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而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换句话说,政府还贷公路是非营利性公路,而经营性公路则是营利性公路。而从收支平衡来看,总共1571.1亿元的收支缺口中,政府还贷公路收支缺口1293.7亿元,经营性公路收支缺口277.4亿元,分别占82.34%和17.66%。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都是统一的前提下,只占64%收费里程的政府还贷公路亏损额却占了82.34%,亏损额与其里程不成比例。这是不是预示着,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还贷公路可能更加导致亏损?

为什么政府还贷公路的经营成本会比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成本高?我的解释是,政府还贷公路是由政府主导,由于没有盈利目标,会导致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种种浪费而无法控制其成本。而经营性高速公路则不然,修建高速公路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会有激励去尽可能节约成本。即便这些公司是国有企业,它也会有各种各样激励去这么做。如果考虑到中国不少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方是上市公司,它们负有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接受股东监督,而这种外部压力也会逼迫其提高经营水平,努力减少成本。

事实上,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区别不只是体现在经营过程之中,同时还体现在投资决策上。经营性收费公路立足于盈利目标,因此在立项上会更多地考虑今后可能的收益,但是对于政府还贷公路来说,则没有这样的要求——政府的目标是修路,是否盈利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而对很多地方政府而言,修路就是政绩,因此会有更多激励去修路。于是我们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2014年安徽省GDP大约是陕西省的1.17倍,人口大约是陕西省的1.727倍,但是陕西省的高速公路里程则是安徽的1.27倍。或许很多人会以陕西省的面积大于安徽来为陕西省的收费公路里程高于安徽作辩解,但是在我看来,即便这种辩解成立,也无法解释陕西省的单位里程的投资成本会是安徽的2.24倍,唯一的解释在于,政府还贷公路具有更强的预算软约束。

要减少收费公路的亏损,最为切实的办法可能是收费公路要变成营利性的经营性公路,而不是非营利的政府还贷公路。这个结论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却是现实写照。同时这还意味着,现在很多人呼吁的要求减少收费公路并且还公路以公益性的要求可能是错的,如果收费公路都回归“公益”而不再收费,它的运营成本会大幅度增加,纳税人可能要承担更多成本。

内控失败的国有企业有哪个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但是,2004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曾在债务风波发生后对外表示,“你们(银行)都给我钱,使我头脑发热,我盲目上项目。”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负债。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华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在总裁周玉成的带领下华源集团13年间总资产猛增到567亿元,资产翻了404倍,旗下拥有8家上市公司;集团业务跳出纺织产业,拓展至农业机械、医药等全新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国企大系”。进入21世纪以来,华源更以“大生命产业”示人,跃居为中国最大的医药集团。

但是2005年9月中旬,上海银行对华源一笔1.8亿元贷款到期;此笔贷款是当年华源为收购上药集团而贷,因年初财政部检查事件,加之银行信贷整体收紧,作为华源最大贷款行之一的上海银行担心华源无力还贷,遂加紧催收贷款;从而引发了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国资委指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华源集团做清产核资工作,清理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9月20日,华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25亿元,银行负债高达251.14亿元(其中子公司为209.86亿元,母公司为41.28亿元)。另一方面,旗下8家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合计高达73.36亿元,即这些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几乎已被掏空。据财政部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披露:中国华源集团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案例简评:华源集团13年来高度依赖银行贷款支撑,在其日益陌生的产业领域,不断 “并购-重组-上市-整合”,实则是有并购无重组、有上市无整合。华源集团长期以来以短贷长投支撑其快速扩张,最终引发整个集团资金链的断裂。

华源集团事件的核心原因: (1)过度投资引发过度负债,投资项目收益率低、负债率高,说明华源集团战略决策的失误;(2)并购无重组、上市无整合,说明华源集团的投资管理控制失效;(3)华源集团下属公司因融资和业绩压力而财务,应当是受到管理层的驱使。

(3)澳柯玛大股东资金占用

2006年4月14日,G澳柯玛(600336.SH)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司接到青岛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处置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将采取措施化解澳柯玛集团面临的困难。至此,澳柯玛危机事件公开化。

澳柯玛危机的最直接导火索,就是母公司澳柯玛集团公司挪用上市公司19.47亿元资金。澳柯玛集团利用大股东优势,占用上市子公司的资金,用于非关联性多元化投资(包括家用电器、锂电池、电动自行车、海洋生物、房地产、金融投资等),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高层变动、投资失误、多元化困局等众多因素,使得澳柯玛形势异常危急。

澳柯玛症结并非仅仅是多元化投资下资金问题,关键问题还有自身的管理模式,是鲁群生近17年的家长式管理模式。鲁群生在特定环境中创业成功,然而在扩张中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澳柯玛近亲繁殖任用领导现象是企业对市场缺乏应有的敏感度。

案例简评:扩张几乎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而同在青岛的三家家电集团(都是上市公司)却有不同的选择:海尔的扩张基于品牌战略;海信的扩张基于技术突围;而澳柯玛的扩张却选择了不相关多元化道路。

“发散型的多元化扩张,不但没有让澳柯玛做大作强,发而使其一盘散沙”。澳柯玛集团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其非相关多元化投资;然后频频发生的投资失败和管理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也把集团风险也转嫁给上市公司。应当说,造成澳柯玛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监管不到位、管理能力不足的综合因素造成的。

 2.金融工具投机

(1)中航油的金融衍生工具投机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是中国航油集团的海外控股公司;是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中航油于2004年由于石油衍生品交易导致5.54亿美元的亏损;被迫于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债务重组。而之前,中航油曾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成立有风险委员会,还曾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公司的《风险管理手册》和《财务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手册明确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航油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陈久霖一直独立于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班子的领导之外,集团公司派出的财务经理两次被换,集团公司却没有约束办法。

陈久霖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陈久霖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但是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中航油从事石油期权交易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致使中航油在清算时造成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

2005年6月3日,普华永道发布了有关中航油巨额亏损的最终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以下因素单独或共同的造成了公司在期权投机交易上受到损失:(1)后来被证明从2003年3季度开始的对油价走势错误的判断;(2)不想在2004年披露损失;(3)没有按照行业标准对期权仓位进行估值;(4)没有正确的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记录期权组合的价值;(5)缺乏针对期权交易的适当的及严格的风险管理规定;(6)公司管理层有意违反本应该遵守的风险管理规定;(7)整个董事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投机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

案例简评: 中航油从事场外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1998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以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来看,中航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还只是个新手;直接与国际大型基金进行对垒,无疑“以卵击石”。

中航油事件最突出表现在“管理层凌驾”,导致监控机制的失效;直接抵触了内部控制的经营合规性目标和报告可靠性目标。其违规之处有三点:一是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二是场外交易;三是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 其报告不可靠表现在:从事期权场外交易没有在财务报告上披露,也没有直接向母公司汇报。

(2)南方航空的委托理财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04年7月间曝出的巨额委托理财投资损失;随后,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对南方航空实施了专项审计;广东证监局也在2005年10月对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进行了检查。2004年绩效考核的179家中央企业中,南航集团由于重大财务违纪事件,从B级降至了C级。2006年4月底,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05财年巨亏17.94亿元人民币;公司将其归结为航空燃油价格持续暴涨,以及近年收购北方航空、新疆航空两家公司导致的费用攀升;但这显然难以说服市场。

南方航空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具备良好的信誉凭证,不用任何抵押即可以从每个商业银行获得10至20亿元的贷款。用银行的钱来进行投资理财,确实是赚钱的商机。南航集团从2001年就开始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与南航集团有过委托理财业务的有汉唐证券、中关村证券、世纪证券。南航集团调集巨额资金乃至账外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中仅流向深圳世纪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即达12亿元。

南航给世纪证券的委托理财资金基本上被世纪证券用于重仓持有南航集团旗下的南方航空(600029.SH)。南方航空2003年7月25日上市,当时因“非典”的影响,南方航空上市首日收于3.88元,是四大上市航空公司中股价最低的。世纪证券在此低位入货,3个月不到,南方航空从4.2元上涨到6.8元,升幅超过60%,世纪证券也获得了丰厚的账面利润。但随后,在油价不断攀升的压力下,航空股开始萎靡不振,世纪证券因此损失惨重。从世纪证券账面上看,南航委托理财的12亿资产已经无法偿还。也正是由于对南航所形成的巨大债务压力,世纪证券被迫走上重组之路。世纪证券无力归还南航集团12亿元委托理财中的7.15亿元,南航集团无奈只得将其实行债转股。

2005年8月,南航集团副总裁兼上市公司董事彭安发、南航集团财务部部长的陈利明因涉嫌违法,先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2006年3月二人被广东省反贪局移交广州市检察院起诉。2006年10月16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原财务部部长陈利民因涉嫌挪用、贪污、受贿等罪,接受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陈利民利用经办委托理财的职务便利,采用先办事,后请示或不请示;只笼统汇报理财收益,不汇报合作对象或隐瞒不报等方式,大肆超范围地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已侵吞集团部分理财收益,收受回扣;超权限地从银行贷款供个人、朋友注册公司、经营所用;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姚壮文贿赂近5400万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贪污公款1200多万元。

案例简评:南航集团的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南航集团用自己的钱,借助于证券公司进行操作自己的股票。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不论是国有资金入股市炒股,还是利用自有资金操作自己股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说,南航集团几十亿的委托理财业务集中于公司2-3个人的运作,企业决策层、党委、内部审计监管没有跟上,虽然不能肯定存在管理层纵容,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是对重大投资监控不到位;个人收受贿赂、挪用和贪污公款,反映了关键人员的道德败坏和企业基本内部控制的缺失或管理层凌驾等问题。另外,中国的金融体制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便利。

(3)国储局的铜期货投机

2005年11月13日开始外电纷纷披露,中国国储局一名交易员刘其兵在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铜期货市场上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场内会员SEMPRA,在每吨3000多美元的价位附近抛空,建立空头头寸约15万至20万吨。这批头寸交割日在12月21日。但自9月中旬以来,铜价每吨上涨约600多美元,这些空单无疑已经造成巨额亏损,而该交易员刘其兵则神秘失踪。国储局的交易对手包括斯迈尔金属公司、瑞福期货、伦敦标准银行、巴克莱银行、曼氏集团、AMT、萨顿公司、以及一家总部在法国里昂的基金公司。

国储局选择了部分交割,即向伦敦交易所交付5万吨现货铜,其余15万吨的空单展期到远期。市场人士指出,国储目前以3.7亿元左右的亏损,换得了短期的风平浪静;但是与国际基金的对决还将继续,最后的结局还没有出现,不排除基金再度逼仓的局面出现。

在国储铜事件上,同样是普通的调节中心的交易员,一边为中心做交易,一边为自己建立了多达20万吨的头寸,严重被套且长时间没人发现;另外,交易行为由原来的两个岗位变成由刘其兵一个人操控。

案例简评:国家物资储备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实上,当国储局从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调节向投机赚钱的方向转变时,它就已经开始背离其固有的职责。

同中航油期权投机案一样,同样是小角色、新手的国储局,与国际基金大谔对垒,显然不是其的对手。

吴其兵进行投机性铜期货操作,显然有悖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于套期保值业务。对于重大的期货业务交易由一个人操控,严重违反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另外,一起跟进的与公司业务相当的“老鼠仓”,说明关键交易员存在严重的道德败坏。

借款管理的借款种类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重大危机接二连三地发生,整体来看,突出有三类重大风险: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生产安全事故。

撇开生产安全事故不说,前两类风险具有明显的两大特点:一是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动辄就会使企业“伤筋动骨”;二是同类事故在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发生。

鉴于此,我们称此两类风险为大型国有企业典型的高风险业务。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对此两类重大风险做深入分析。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

但是,2004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

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曾在债务风波发生后对外表示,“你们(银行)都给我钱,使我头脑发热,我盲目上项目。”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负债。

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华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在总裁周玉成的带领下华源集团13年间总资产猛增到567亿元,资产翻了404倍,旗下拥有8家上市公司;集团业务跳出纺织产业,拓展至农业机械、医药等全新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国企大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华源更以“大生命产业”示人,跃居为中国最大的医药集团。

但是2005年9月中旬,上海银行对华源一笔1.8亿元贷款到期;此笔贷款是当年华源为收购上药集团而贷,因年初财政部检查事件,加之银行信贷整体收紧,作为华源最大贷款行之一的上海银行担心华源无力还贷,遂加紧催收贷款;从而引发了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国资委指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华源集团做清产核资工作,清理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9月20日,华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25亿元,银行负债高达251.14亿元(其中子公司为209.86亿元,母公司为41.28亿元)。

另一方面,旗下8家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合计高达73.36亿元,即这些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几乎已被掏空。

据财政部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披露:中国华源集团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案例简评:华源集团13年来高度依赖银行贷款支撑,在其日益陌生的产业领域,不断 “并购-重组-上市-整合”,实则是有并购无重组、有上市无整合。

华源集团长期以来以短贷长投支撑其快速扩张,最终引发整个集团资金链的断裂。

华源集团事件的核心原因: (1)过度投资引发过度负债,投资项目收益率低、负债率高,说明华源集团战略决策的失误;(2)并购无重组、上市无整合,说明华源集团的投资管理控制失效;(3)华源集团下属公司因融资和业绩压力而财务,应当是受到管理层的驱使。

(3)澳柯玛大股东资金占用

2006年4月14日,G澳柯玛(600336.SH)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司接到青岛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处置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 *** 将采取措施化解澳柯玛集团面临的困难。

至此,澳柯玛危机事件公开化。

澳柯玛危机的最直接导火索,就是母公司澳柯玛集团公司挪用上市公司19.47亿元资金。

澳柯玛集团利用大股东优势,占用上市子公司的资金,用于非关联性多元化投资(包括家用电器、锂电池、电动自行车、海洋生物、房地产、金融投资等),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

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高层变动、投资失误、多元化困局等众多因素,使得澳柯玛形势异常危急。

澳柯玛症结并非仅仅是多元化投资下资金问题,关键问题还有自身的管理模式,是鲁群生近17年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鲁群生在特定环境中创业成功,然而在扩张中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澳柯玛近亲繁殖任用领导现象是企业对市场缺乏应有的敏感度。

案例简评:扩张几乎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

而同在青岛的三家家电集团(都是上市公司)却有不同的选择:海尔的扩张基于品牌战略;海信的扩张基于技术突围;而澳柯玛的扩张却选择了不相关多元化道路。

“发散型的多元化扩张,不但没有让澳柯玛做大作强,发而使其一盘散沙”。

澳柯玛集团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其非相关多元化投资;然后频频发生的投资失败和管理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也把集团风险也转嫁给上市公司。

应当说,造成澳柯玛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监管不到位、管理能力不足的综合因素造成的。

(4)以上3个案例的归纳与分析

以上案例,简单归纳如下:多元化投资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重大风险,其主要原因是决策失误、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快速扩张、过度负债等。

以上这三家大型国有企业,都是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快速扩张的,又是以高度依赖借款支撑其快速扩张的,最终引发了整个集团危机。

应当说此类操作模式及其风险发生案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并不鲜见:比如1997年日本发生的八百伴(YOHAN)破产案(日本战后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又比如2004年国内发生的德隆系崩溃案。

企业多元化投资,包括非主业投资和非相关性投资,是进入一个新的行业领域,企业往往对其认识模糊,容易引发决策失误;另外,高度依赖借款投资,是引发风险发生的重大诱因。

也即多元化投资伴随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很大,因而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也会很大。

尤其在中国,金融体制对大型国有企业的纵容和资本市场监管不力,都提高了此类风险发生的概率。

另外,多元化投资风险很多都归因到决策失误,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出现强势个体领导时,特别容易受到领导个人权威的影响,使个人决策代替或凌驾于集体决策,致使导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2.金融工具投机

(1)中航油的金融衍生工具投机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是中国航油集团的海外控股公司;是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

中航油于2004年由于石油衍生品交易导致5.54亿美元的亏损;被迫于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债务重组。

而之前,中航油曾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成立有风险委员会,还曾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公司的《风险管理手册》和《财务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手册明确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航油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

但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

陈久霖一直独立于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班子的领导之外,集团公司派出的财务经理两次被换,集团公司却没有约束办法。

陈久霖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

陈久霖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但是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

中航油从事石油期权交易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致使中航油在清算时造成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

2005年6月3日,普华永道发布了有关中航油巨额亏损的最终调查报告。

报告认为以下因素单独或共同的造成了公司在期权投机交易上受到损失:(1)后来被证明从2003年3季度开始的对油价走势错误的判断;(2)不想在2004年披露损失;(3)没有按照行业标准对期权仓位进行估值;(4)没有正确的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记录期权组合的价值;(5)缺乏针对期权交易的适当的及严格的风险管理规定;(6)公司管理层有意违反本应该遵守的风险管理规定;(7)整个董事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投机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

案例简评: 中航油从事场外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 *** 明令禁止的。

1998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以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来看,中航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还只是个新手;直接与国际大型基金进行对垒,无疑“以卵击石”。

中航油事件最突出表现在“管理层凌驾”,导致监控机制的失效;直接抵触了内部控制的经营合规性目标和报告可靠性目标。

其违规之处有三点:一是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二是场外交易;三是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

其报告不可靠表现在:从事期权场外交易没有在财务报告上披露,也没有直接向母公司汇报。

(2)南方航空的委托理财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04年7月间曝出的巨额委托理财投资损失;随后,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对南方航空实施了专项审计;广东证监局也在2005年10月对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进行了检查。

2004年绩效考核的179家中央企业中,南航集团由于重大财务违纪事件,从B级降至了C级。

2006年4月底,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05财年巨亏17.94亿元人民币;公司将其归结为航空燃油价格持续暴涨,以及近年收购北方航空、新疆航空两家公司导致的费用攀升;但这显然难以说服市场。

南方航空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具备良好的信誉凭证,不用任何抵押即可以从每个商业银行获得10至20亿元的贷款。

用银行的钱来进行投资理财,确实是赚钱的商机。

南航集团从2001年就开始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与南航集团有过委托理财业务的有汉唐证券、中关村证券、世纪证券。

南航集团调集巨额资金乃至账外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中仅流向深圳世纪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即达12亿元。

南航给世纪证券的委托理财资金基本上被世纪证券用于重仓持有南航集团旗下的南方航空(600029.SH)。

南方航空2003年7月25日上市,当时因“非典”的影响,南方航空上市首日收于3.88元,是四大上市航空公司中股价最低的。

世纪证券在此低位入货,3个月不到,南方航空从4.2元上涨到6.8元,升幅超过60%,世纪证券也获得了丰厚的账面利润。

但随后,在油价不断攀升的压力下,航空股开始萎靡不振,世纪证券因此损失惨重。

从世纪证券账面上看,南航委托理财的12亿资产已经无法偿还。

也正是由于对南航所形成的巨大债务压力,世纪证券被迫走上重组之路。

世纪证券无力归还南航集团12亿元委托理财中的7.15亿元,南航集团无奈只得将其实行债转股。

2005年8月,南航集团副总裁兼上市公司董事彭安发、南航集团财务部部长的陈利明因涉嫌违法,先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2006年3月二人被广东省反贪局移交广州市检察院起诉。

2006年10月16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原财务部部长陈利民因涉嫌挪用、贪污、受贿等罪,接受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

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陈利民利用经办委托理财的职务便利,采用先办事,后请示或不请示;只笼统汇报理财收益,不汇报合作对象或隐瞒不报等方式,大肆超范围地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已侵吞集团部分理财收益,收受回扣;超权限地从银行贷款供个人、朋友注册公司、经营所用;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姚壮文贿赂近5400万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贪污公款1200多万元。

案例简评:南航集团的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南航集团用自己的钱,借助于证券公司进行操作自己的股票。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不论是国有资金入股市炒股,还是利用自有资金操作自己股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说,南航集团几十亿的委托理财业务集中于公司2-3个人的运作,企业决策层、党委、内部审计监管没有跟上,虽然不能肯定存在管理层纵容,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是对重大投资监控不到位;个人收受贿赂、挪用和贪污公款,反映了关键人员的道德败坏和企业基本内部控制的缺失或管理层凌驾等问题。

另外,中国的金融体制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便利。

(3)国储局的铜期货投机

2005年11月13日开始外电纷纷披露,中国国储局一名交易员刘其兵在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铜期货市场上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场内会员SEMPRA,在每吨3000多美元的价位附近抛空,建立空头头寸约15万至20万吨。

这批头寸交割日在12月21日。

但自9月中旬以来,铜价每吨上涨约600多美元,这些空单无疑已经造成巨额亏损,而该交易员刘其兵则神秘失踪。

国储局的交易对手包括斯迈尔金属公司、瑞福期货、伦敦标准银行、巴克莱银行、曼氏集团、AMT、萨顿公司、以及一家总部在法国里昂的基金公司。

国储局选择了部分交割,即向伦敦交易所交付5万吨现货铜,其余15万吨的空单展期到远期。

市场人士指出,国储目前以3.7亿元左右的亏损,换得了短期的风平浪静;但是与国际基金的对决还将继续,最后的结局还没有出现,不排除基金再度逼仓的局面出现。

在国储铜事件上,同样是普通的调节中心的交易员,一边为中心做交易,一边为自己建立了多达20万吨的头寸,严重被套且长时间没人发现;另外,交易行为由原来的两个岗位变成由刘其兵一个人操控。

案例简评:国家物资储备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事实上,当国储局从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调节向投机赚钱的方向转变时,它就已经开始背离其固有的职责。

同中航油期权投机案一样,同样是小角色、新手的国储局,与国际基金大谔对垒,显然不是其的对手。

吴其兵进行投机性铜期货操作,显然有悖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于套期保值业务。

对于重大的期货业务交易由一个人操控,严重违反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另外,一起跟进的与公司业务相当的“老鼠仓”,说明关键交易员存在严重的道德败坏。

(4)以上3个案例的归纳与分析

以上3个案例简单归纳如下:投机心理、监管不到位、关键人士的道德风险,是引发金融工具投机风险的重要原因。

中国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还是个新手,以投机为目的金融工具交易,势必会成为国际金融大鳄的“盘中餐”。

当然,中国企业从事金融工具的案例比起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案(股指期货投机亏损14亿美元)、1996年住友商社巨亏案(铜期货投机亏损26亿美元)和1998年美国长资公司破产案(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进行俄罗斯国债和日本股指投机亏损43亿美元),可谓是小巫见大巫。

但是,单单中航油的损失,已经是国资委感受到了切肤之痛。

其实早在1997年株洲冶炼厂就因为进行锌期货投机,造成亏损1亿美元。

然而,同样的事件在2004年、2005年重新上演。

虽然我国 *** 多次强调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仅限于套期保值,但是国有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的行为屡有发生;核心原因还是投机心理和缺乏监管。

因此,为降低国有企业金融工具投机风险,一定要加强金融工具投资的监管和相关业务操作的内部控制。

3.结合案例看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控制

2006年7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总投资规模不能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要处于合理水平。

2006年10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央企要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及时跟踪和评测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从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和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多元化投资和金融工具投机确定为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是确切的。

因为,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获取从事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更容易,获得金融工具交易资格(尤其是境外期货、期权)也更有先天优势;另一方面此两类业务风险的发生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

为了防止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发生,企业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控制:

(1)建立正确的风险文化和意识

收益与风险是共存的。

建立正确的风险文化和意识,就是要不能因为强调利润和规模增长,把业绩提高依赖于高风险业务,而忽视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高风险性。

(2)完善高风险业务控制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现在大型国有企业涉及到高风险业务的管理制度比较少,因为这些业务涉及到决策,又多属于新兴业务。

另外,国有企业普遍缺乏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从而也导致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丧失。

主要的原因有企业***不重视内部控制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等。

(3)完善法人治理,建立决策者的制衡机制

大型国有企业管理的行政色彩比较浓,法人治理没有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比较严重,管理层独断专行是导致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

大型国有企业最大的风险是战略决策风险;一方面表现在战略方向选择的错误,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战略风险认识和管理不到位。

(4)加强国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虽然十六大已经明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要做到“管资产、管人、管事”,但是国资委对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还比较落后。

主要原因是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监管的技术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比如还没有建立一套可行的风险预警机制。

银行有许多可供选择的借款方式,总体上分为从短期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长期债券两类途径。 商业银行可以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借入短期资金,或是从中央银行获得短期资金支持,既可以在国内借贷,也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短期借款最初主要用于调剂头寸和满足银行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随着银行管理技术的改进,短期借款的连续使用实质上将其转化为长期资金使用。短期借款的主要方式有: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贷行为,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最为便捷的借款方式之一。

1)同业拆借的产生

同业拆借最早源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放贷、投资等盈利性业务,而且一般不计利息或利率较低。商业银行为减少机会成本损失,可以将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超额储备拆借出去,而头寸或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则需及时拆进资金。随着同业拆借的发展,货币中心银行逐渐成为净借款方,它们不再只是调剂短期资金余缺,而是借助循环拆借的方法将拆入资金作为一种长期资金来源,以此作为支撑扩大信贷能力,而中小银行由于缺乏信贷机会,通常作为净拆出方对大银行拆出富余资金。

2)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和主要类别

拆借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并协商成交。小银行由于拆借规模不大,通常以大银行作为代理银行。这些代理银行往往是双边报价的造市商,同时买进并卖出拆借资金。拆借经纪人或短期融资公司等专门中介机构也可以充当资金供求双方的媒介。虽然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拆借,不仅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还有助于保障同业拆借的秩序和安全。

拆借按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隔夜拆借,即“日拆”,双方一般通过电话、电传或网络沟通,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指定日拆借,在书面合同中预先确定某日为清算日期,期限一般为1天以上,1年以内,中途不得解约或延期;

三是续期拆借,这是一种期限较为自由的拆借方式,一般当日借次日还,但若拆借双方都不发出要求收回或返还的通知就自动展期。在融资期限很短的情况下,为方便交易,拆借双方大多在良好的资信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拆借,倘若彼此缺乏了解或借方信用不足、借贷时间较长,可采用有担保拆借方式。

3)同业拆借的价格与运作过程

同业拆借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拆借者的信誉和实力以及拆借期限自行协商确定。同业拆借由于违约风险低,且拆借利率能较灵敏地反映金融系统头寸或银根的松紧情况,可作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因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严格规范的形成程序而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具有代表性的还有纽约同业拆借利率(NIBOR)、香港同业拆借利率(HIBOR)和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SIBOR)等。同业拆借一般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拆出行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存款账户转到拆入行账户。中央银行贷记拆入行的账户,同时借记拆出行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再将资金连本带息划回拆出行。

4)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活动始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型信贷管理体制,鼓励银行间利用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进行拆借。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得以正式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上海、武汉、重庆和广州等中心城市为主的有形市场。此后,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颇为曲折的过程。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在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背景下,拆借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大量短期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炒股票,或实业投资,延长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市场存在系统分割和地区分割,降低了融资效率。为了从根本上纠正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撤销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开办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

1996年1月,依托全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信息服务,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上海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低廉的服务。中央银行在加强对交易主体市场准入及交易行为规范的同时,于1996年6月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确立了交易双方自由议价的市场机制。拆借利率一般高于在中央银行存款的利率,低于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包括1~7天的头寸交易和期限在120天内的借贷交易,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是各交易品种每笔交易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1996年建立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最初包括两级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络的交易主体是经中央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20家)和中央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融资中心(35家),以及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它们之间的交易利用中国计算机网络进行;二级网络由35家融资中心组成,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中心接受省内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报价,就地交易,在本地市场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将差额通过一级网络平衡,并将成交银行、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到省内机构,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拆借利率的大体一致。各地融资中心既是一级网络成员,又是二级网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成为沟通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的桥梁。1998年2月后,融资中心退出拆借市场,二级网络宣告终止。此后,中央银行在增加入市主体、完善相关法规等方面积极推进同业拆借市场建设,使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更加广泛,交易规模日趋扩大,除了国内金融机构外,一些外资银行已获准进入拆借市场。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全部在无形市场上进行,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专线及其他通信方式进行格式化的报价、询价,就各种交易要素进行多轮对话磋商,最后确认成交。虽然我国同业拆借的交易系统在技术上是先进的,但国内尚未形成对银行进行资信评级的权威机构,银行之间相互授信的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拆借的风险较大,交易还不够活跃的问题。

200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中国货币网,开辟了报价窗口,使网上报价服务从专线网延伸到互联网,为市场成员拓宽了联系桥梁。同时,拆借中心也加强了市场成员资信和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在专线信息网上公布交易成员的背景信息,帮助市场成员披露财务报表,并设置了交易成员之间提供最新资信信息的定向通道。

2.转贴现

贴现是票据持有者将未到期的票据交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贴现利后,将票面余额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买进票据的行为。贴现实际上是银行的一种短期放款,票据持有人提前取得现款,而银行垫付了资金,票据到期后贷款便可收回,如果票据债务人违约,银行可以向前手追索。当银行资金紧张,周转发生困难时,可将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要求给予转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由于转贴现涉及的关系人较多,手续复杂,法规对其一般有较严格的规定。我国规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票据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转贴现利率由双方自由协定。

3.向中央银行借款

在各国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在惯例上只能用于补充预期之外的准备金不足和资产结构的临时性调整,若商业银行长期依赖向中央银行借款以满足盈利性放款和投资的需要,将招致中央银行的处罚。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直接贷款或再贴现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支持,二者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

1)直接借款

商业银行可以将自己持有的票据、政府债券等作为抵押品向中央银行申请信用借款。我国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借款按期限和用途不同分为下列三种:

第一,年度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或承担政策性贷款而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实际上,这部分借款是中央银行在年度内为商业银行增拨的可较长时期占用的基础货币。这部分贷款指标目前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

第二,季度借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付或存贷款季节性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暂时资金不足。该项借款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也是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对这种贷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适当地发放这种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商业银行可反复借还使用。

第三,头寸借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或遇到意想不到的存款提取或借款需求突增情况而造成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这种调剂性借款的期限多在1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0天,金额相对较小,贷款次数较频繁。商业银行省分行可直接向中央银行省分行借款,但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规定的数额和期限。

2)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从而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央银行除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外,还对票据质量、期限及种类有严格要求,并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限额。美国12个区域的联邦储备银行通过贴现窗口对商业银行提供三类贷款:

一是短期调整贷款,帮助商业银行解决存款意外流出或其他突发原因引起的短期流动性需要,通常是隔夜借款;

二是季节性贷款,协助小银行解决存贷正常季节性变化产生的资金需要,如主要为农业或旅游业服务的银行通常符合借款条件;

三是延期贷款,用于救助那些因存款持续外流而面临资金困难的银行。借款银行需提供贴现窗口认可的担保品,包括合格商业票据、美国政府债券等。

我国再贴现业务起步较晚,1986年,国有专业银行正式开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则开办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窗口设立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审核、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各一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区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区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再贴现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目前暂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比例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优先支持的行业和产品目录。根据1997年有关规定,我国中央银行再贴现的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1998年延长至6个月,使之与商业银行票据承兑、贴现的期限一致。再贴现率原先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 1998年后不再直接与再贷款利率挂钩,而是作为独立的利率体系。

4.回购协议

银行可以将其拥有的高流动性证券暂时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工商企业或政府,同时换回可用现金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在指定日期以约定价格重新购回资产。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有担保的短期资金融通。回购利率具体取决于抵押品的品质、回购期限、交割方式等,一般低于无担保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协议可以是隔夜回购、也可以是长达数月的隔期回购,还可以采用约定自动展期的可续协议。在美国市场上,虽然回购协议一般至少是100万美元的大额批发交易,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10万美元以下的零售交易。

回购协议为借款银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银行可以不必因急于变现而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放弃对优质债券资产的持有,由于有约定回购价格,银行还可以避免回购证券时市场价格上升而造成的损失,而且在协议有效期内证券的利息收入仍归属银行。虽然回购协议的抵押品质量较高,但并非完全没有违约风险。如果回购交易后证券价格下跌,逆回购方拥有的抵押品价值就会低于贷款价值;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回购方则会担心抵押品的收回,因为这时其市场价值高于贷款价值。对此,回购协议可以进行更为精巧的设计,一种做法是贷款金额少于证券的市场价值,这为贷款者在证券价格下跌时提供一定缓冲,证券市值高于贷款价值的部分相当于 “保证金”。

我国的国债回购交易是1993年后逐步开展起来的。最初,国债回购采取场外交易的方式,集中在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自 1995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开始迅速增长。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暂行规定》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的规定,将回购市场分割成两个独立的市场:一个是通过交易所进行,由券商、公司、个人投资者参与的国债回购市场;一个是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主要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债券回购市场。债券回购的交易对象目前主要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合约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由于回购相对于信用拆借安全度较高,已成为银行间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品种。2000年9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参与者签署了债券回购主协议,与国债回购合同共同构成回购交易 的完整合同,使市场参与者有了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对于规范市场操作、控制结算风险、促进交易活跃有着重要意义。

5.大额可转让存单

大额可转让存单(CDs)(有时称为定期存单、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记载了固定金额、期限和利率,并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由美国花旗银行首创。 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货币市场利率不断上升,而银行存款利率受美联储Q条例的限制,无法采用竞争性利率,使银行的筹资能力受到制约。为规避管制,在证券经销商的支持下,花旗银行于1961年开始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定期存单。由于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较高,且存单持有人需要现金时可以在市场上将其售出,因而广受欢迎,迅速成为大公司、地方政府及富有阶层的重要投资工具。大额可转让存单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而且有固定到期日,客户不会提前支取,也增加了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在利率管制放开后,目前大额可转让存单既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具有历史意义的是,这种兼具存款与投资双重性质的混合型债务工具,使银行从过去被动吸纳存款转变为主动出售债务产品,这导致银行经营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

我国银行开办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始于1986年,最初只有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行,1989年以后,其他银行也陆续开办此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出台大额可转让存单的管理办法,对其发行人、发行对象、面额、期限、利率、发行方式、流通转让、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等作了具体规定。虽然我国大额可转让存单因利息收益高而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但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数量十分有限,而且二级市场很不活跃,所以,并未形成银行主要负债品种。不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大额可转让存单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6.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信誉良好的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期票,20世纪60 年代后期成为银行筹集资金的重要形式。虽然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发行商业票据,但西方银行往往利用它们的持股公司,或者设立附属公司发行商业票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贷款和投资。国外商业票据的面值一般以10万美元为下限,500万或者1000万美元的面额更为流行,期限以30天到270天为主。

7.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西方各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借款活动多在欧洲货币市场进行。欧洲货币市场既不受交易货币发行国的管制,也较少受到交易所在国的约束,在税收、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的负担或限制均较国内宽松,这对于巨额资金需求者是一个理想的筹资场所。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欧洲货币市场借款即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融资途径,当时油价上升,石油输出国由此获得了丰厚的收入,并将之存放在欧洲银行,为了争揽这部分极为可观的石油美元,各国商业银行纷纷在欧洲各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欧洲货币市场的资金交易。20世纪70年代初,离岸金融市场向亚洲、北美和拉美地区扩展,现在广义的欧洲货币市场早已超出欧洲的地域范围,不仅包括伦敦、巴黎、法兰克福、卢森堡等欧洲金融中心的离岸市场,而且也包括中东、亚洲、美国、加拿大和加勒比地区的离岸市场。

短期资金借贷是欧洲货币市场最主要的业务,期限短可1天,长可1年,一般为7天至3个月。借贷活动一般不签署书面合同,亦无需提供担保品,交易通过电话或电传就可以协商完成。借款利率由交易双方依据LIBOR为基准具体商定,借款金额一般以百万美元为起点单位。跨国银行的总行与海外分行之间的借贷活动是沟通国内资金市场与欧洲货币市场的重要渠道,大量欧洲美元资金经由海外分行流向总行。无国外分支机构的银行也可向大型国际性银行借款,此时银行间借贷欧洲货币的过程经过代理系统完成,借出行指示一家拥有其存款的代理行将欧洲货币贷款款项转到借入行相应账户上,当贷款到期后,代理行的会计分录作反向调整。

跨国银行还通过发行欧洲货币存单吸收短期资金,买者主要是跨国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跨国银行及地区性银行。这些存单的期限从几天到一年不等,也有1年以上的。欧洲美元存单原本多为固定利率,20世纪70年代,银行开始引入浮动利率定期存单,以保护银行自身和欧洲货币存款者免受利率波动的损失。在银行同业市场发行的大额欧洲货币存单称为“直接发行存单”,又译为“整售存单”,面向广大投资者发行的小额欧洲货币存单称为“份额存单”,又译为“分档存单”,它们都有非常活跃的二级销售市场。 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即根据资金运用的项目需要,有针对性地发行约期付息、定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以筹集长期资金。金融债券信用等级较高,投资风险小,不但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而且有一定流动性,故而对投资者颇具吸引力。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根据筹措的资金能否计入银行资本,可以分为资本性金融债券和一般性金融债券,其差别主要是前者的求偿还权列在存款人之后,如属于次级债券的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除此之外,由于商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广义上也属于企业债券,因而与普通工商企业债券的种类划分并无本质差异。金融债券的利率根据债券市场资金松紧、借款银行的信誉、债券发行总额、币别以及期限而定,一般低于同类企业债券利率。鉴于这种资金来源的长期特性,债券利率也成为体现发行银行风险状况的指示器,陷入困境的银行不得不以高利率或是以较大折扣发行债券。

金融债券的发行一般都须经过信用评级,由专门的评级机构对发行者的偿还能力作出评价,为债券投资者提供参考。银行国际债券的信誉评级不是对发行者的资信评级,而只是对该笔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评估,因此同一发行者发行的每笔债券的等级不一定相同。此外,金融债券发行还受到监管当局的控制,金融法规完备、奉行市场经济原则的国家多实行注册制,银行在发行债券前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只要银行依法提供的相关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发行申请即自动生效。金融法规不够严密或金融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一般实行核准制,银行的债券发行申请须经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获得批准方能生效。一些国家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数量有所限制,通常的做法是规定发行总额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一定倍数。

我国银行于1985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分为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三种。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发行金融债券。迄今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都是固定利率信用债券,今后随着我国市场利率体系的逐步形成,浮动利率债券的发行势在必行。